监利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021第7号)

监利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7号)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监利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全面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2021年第4号),公安机关将对下列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

一、不执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2021年第4号通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义务的;

2.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

3.不配合集中监管专仓监管的,或不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检测消毒的;

4.未落实“三证一码”管理的(“三证”是指海关通关单证、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一码是指“鄂冷链”平台追溯码,各相关经营主体要将“三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向消费者公示,并及时录入“鄂冷链”平台,形成追溯码);

5.未落实“四全”措施的(“四全”指采样全覆盖、样本全检测、包装全消杀、商品全追溯);

6.未落实“五个不准”措施的(“五个不准”是指三证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准采购、不准运输、不准贮存、不准加工、不准销售);

7.未落实“六专”管理的(“六专”是指对进口冷链食品要设置专门区域、配备专职人员、开辟专项通道、实行专班检测、实行专管台帐、组织专业消杀);

8.不执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它行为的。

二、不执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2021年第4号通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广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

监利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