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强化行业管理 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7年9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广播电视法制建设、规范广播电视行为、依法管理、建设广播电视,促进中国特色的广播电视事业蓬勃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1、《条例》颁布实施是广播电视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广播电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喉舌.是最现代化、最先进的传播媒体,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广播电视事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明需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广播电视事业也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和新情况,出现了新的矛盾。面对这些新问题、新情况、新矛盾,靠已有单项法规已远远不能适应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远远不能适应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需要。同时,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广播电视管理工作提出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要求各级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要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依据,否则就不能做出行政处罚。如果没有一部全面的广播电视行政法规,我们就不能进行有效的强有力的行业管理,不利于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广播电视发展的形势和实践都呼吁一部全面规范广播电视工作的法律或法规的尽快台出。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正式颁布和实施,为我们行业管理,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根本上保证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她是广播电视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2《条例》充分体现了加强管理、促进发展的要求。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广播电视活动的行政法规,它标志着广播电视行业已步人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广播电视法制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我们认为,《条例》在广播电视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上做了确认。一是确认了“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支持农村广播电视的发展,扶持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都要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人,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二是确认了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事业建设、行业管理“三位一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广播电视体制,体现了党中央确定的“四级”(中央、省、市、县)办广播电视的方针。

三是确认了广播电视工作若干职能。

四是确认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主体资格,即是党委和政府的喉舌,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只能由代表党委和政府的县和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

五是确认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独立地位。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络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同一个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六是确认了“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工作”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授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机构对广播电视行业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权力。

七是规范了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行为,确认了县级以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具有若干处罚权力。

总之,《条例》充分体现了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作者:秦西蜀 陈德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