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人,这些事情,请免开尊口!

身为政法工作人员

经常面临这样的困扰与抉择

一边是友情、亲情

一边是党纪、国法

当前正在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将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作为集中整治的顽瘴痼疾之一

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对“三个规定”的认识,引导党政领导干部带头落实“三个规定”,6月11日,我市开展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会。

宣讲会上,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谢波详细解读了“三个规定”的主要内容,市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的情况。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三项规定”,增强贯彻执行自觉性;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形式宣传,达到宣传全覆盖;要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加大整治力度,坚决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哪些行为属于干预司法活动?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

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担心被报复?

不要怕,我们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会受处分!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